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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云谱区纪检监察机关规范运用 纪检监察建议书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青云谱区纪委区监委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监督质效,规范运用纪检监察建议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精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能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制发《纪律检查建议书》或《监察建议书》(以下简称纪检监察建议书),向有关党组织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有关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

第三条  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是纪检监察机关向有关党组织或部门提出的具有较强约束力和法律效力的建议,是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有效监督方式和有力监督举措。

第四条  提出的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应贯彻落实“把监督挺在前面”的要求,运用精准思维,突出问题导向,坚持靶向治疗,要在深入分析问题根源的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切实帮助和推动有关单位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完善制度,取得标本兼治成效。

第五条  根据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或巡视巡察的情况,针对以下情形,纪检监察机关应依纪依法及时向有关单位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

(1)有关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纠正或整改的;

(2)党员或行使公权力人员有违纪事实或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可不追究党纪或法律责任,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或给予组织处理的;

(3)党员或行使公权力人员有职务违法行为或涉嫌职务犯罪,需由其所在党组织或其主管部门作出党纪政务处分的;

(4)党员或行使公权力人员或相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对此负有责任的领导,应当追责问责的;

(5)其他。

第六条  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或巡视巡察中发现的问题;

(2)相关条款及具体建议;

(3)被建议单位执行纪检监察建议情况及书面回复的期限。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向有关单位可提出以下建议:

(1)要求或责令有关单位落实责任、认真自查、立即整改、完善制度等;

(2)要求有关单位同被反映人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

(3)责令有关单位或被反映人作出书面检查;

(4)在一定范围内对有关单位或被反映人进行通报批评;

(5)责成有关单位退还违纪款项或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

(6)要求或责令有关党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对照查摆班子存在的问题或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

(7)对有关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调整;

(8)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相关人员不宜继续担任经选举或任命的职务,由相关部门依照程序取消、暂停其当选资格或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罢免等组织处理;

(9)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对涉嫌违纪违法党员或行使公权力人员作出党纪政务处分,或由有关党组织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实施问责;

(10)其他。

第八条  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的程序:

(1)承办部门起草文书清样;

(2)部门负责人核稿;

(3)分管领导审核;

(4)办公室校稿、编排文号;

(5)主要领导签发。

第九条  承办部门应在主要领导签发后7个工作日内正式印发纪检监察建议书,并严格履行送达程序。纪检监察建议书应由被建议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收回执。

第十条  承办部门对发出的纪检监察建议书要建立台帐,如实记录被建议单位是否按期回复,执行情况是否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被建议单位在接收纪检监察建议书后,对所提建议要认真研究,明确责任,细化举措,严格执行,及时回复。回复情况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被建议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回复,承办部门应下发《催办函》。原则上,催办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催办函》下发后,被建议单位无正当理由仍拒不执行建议的,严肃追究相应责任。拒不执行纪律检查建议的,对被建议单位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拒不执行监察建议的,依法向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通报,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被建议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对责任“挂空档”、整改“走过场”、落实“打折扣”的,严肃追责问责。承办部门未及时制发、送达或催办,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追究承办部门责任。被建议单位敷衍塞责、拖延执行、虚假回复,且承办部门未及时催办、督办,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既要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责任,还要追究承办部门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承办部门在被建议单位回复后,应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回访,强化“再监督再检查”,推动被建议单位“举一反三”,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和形成科学管用的长效机制。将被建议单位执行纪检监察建议书情况纳入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切实维护纪检监察建议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六条  建立纪检监察建议书制发、签收、回复、催办、督查全过程备案机制。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区纪委办公室备案,确保规范运用纪检监察建议书。

第十七条  街道、镇、园纪检监察机构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